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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事关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


2022-09-24 17:34:27  来源:四川教育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育评价改革,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四川省教育厅拟制了《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具实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


电子邮箱:313773120@qq.com


一起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

综合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化中小学幼儿园评价改革,引导督促广大校(园)长认真履职尽责,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7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7号)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21〕3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强化校(园)长职责和使命担当,激发办学活力,着力提升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水平,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推进教育强省战略实施,助力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3-5年)结束综合督导评估(以下简称任期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暂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被评估对象任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


第二章 督导评估原则


第四条 坚持正确导向,注重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相结合。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引导、诊断、改进和激励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广大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提高政治站位,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业绩观、人才观、安全观,落实“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诊断性、发展性、增值性评价,关注过程性质量,既评价任期结束时事业发展的绩效,也考核任期内进步程度及作为状况,督促校(园)长着力解决中小学和幼儿园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加强统筹协调,注重任期评估与其他评价相结合。引导校(园)长贯彻落实纪委监委、组织、宣传、人社、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职责的规定,全面考察校(园)长履职尽责及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加强与基础教育有关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统筹使用相关数据信息,避免多头评价、重复督导增加基层负担,全面考察校(园)长履职尽责及学校规范办学情况。


第六条 体现因地制宜,注重共性评估与个性评估相结合。强化对校(园)长履职的统一要求,充分考虑地区和学校的差异性,不搞一刀切。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特点,调动广大校(园)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校(幼儿园)办学活力。


第七条 创新方式方法,注重多样评价与科学评价相结合。采取书面评估与实地评估、线上与线下、明察与暗访、定性与定量、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客观全面了解学校发展及校(园)长履职情况。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实施环节,增强督导评估的针对性实效性,强化督导评估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督出效果。


第三章 督导评估重点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要体现不同学段特点,增强针对性。幼儿园园长综合督导评估要着力引导督促广大幼儿园园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依法依规办园治园,促进幼儿园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综合督导评估要着力引导督促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落实全面发展理念,坚持面向全体,教好每名学生,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办好老百姓家门口的每一所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校长综合督导评估要引导广大校长促进普通高中教育高质量发展,着力办出特色,切实提高育人水平,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来职业发展打好基础。


第九条 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党的建设。主要包括履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一岗双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以党建带队建团建、促进党建和业务融合、党风廉政建设、防控意识形态风险等情况。


(二)立德树人。主要包括落实“五育”并举、建立健全学校教育质量内部保障制度、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教研、减轻作业负担、课后服务、校本课程建设、学生体质和心理健康、学生评价、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关爱等情况。


(三)学校治理。主要包括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学校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家校共育、校园文化建设、校务公开等情况。


(四)教师工作。主要包括师德师风建设、教师持证上岗、教师配置、教师专业发展、教师职称评审、教师岗位聘用、教师考核评价、教师培训、班主任工作、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教师身心健康、师生关系等情况。


(五)规范办学。主要包括落实“五项管理”、规范招生、规范收费、学籍管理、合作办学、控辍保学、校风教风学风等情况。


(六)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安全设施设备、保安资质审核、开展安全教育、预防学生非正常死亡、防治校园欺凌、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食品饮水安全、卫生达标、培养学生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校园安全事件处置等情况。


(七)满意度。主要包括学生、教师、家长、社区等各相关方面对学校的评价及满意度情况。


(八)任期效能。主要包括任职期间校(园)事业发展绩效、校(园)长进步程度等。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十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任期督导评估工作,明确任期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工作进度安排和组织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按一定比例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省教育评估院负责做好全省总体情况监测等工作。抽查和监测情况适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一条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落实本实施办法,督促指导县级开展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并直接督导评估市(州)直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做好本市(州)总体情况监测和抽查工作,并适时以适当方式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任期督导评估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条件保障,规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可结合实际合理细化任期督导评估指标。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年工作计划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安排。教育督导部门要深入细致开展调研摸底,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情况数据库,动态掌握校(园)长任期情况。每年年底前,明确下一年度接受任期督导评估的校(园)长名单,并合理安排年度任期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下达通知。教育督导部门在每年初将本年度接受任期督导评估的校(园)长名单正式通知学校,有关学校要提前做好各项相应准备。


第十六条 开展自评。校(园)长根据评估指标及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主要对任期履职情况、任期绩效进行自我述评,并准备必要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评估准备。组建由督学、教育行政干部和有关专家等组成的督导评估组,组织开展评估培训。收集涉及督导评估对象及单位的各类督导、评估、监测、巡察、审计、考核等材料,结合自评材料初步形成亮点清单和问题清单。


第十八条 实地评估。督导评估组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照评估指标及有关要求,重点结合两张清单,入校(园)开展实地评估。实地评估结束后,向被评估对象及其班子成员反馈评估情况。


第十九条 形成结论。督导评估组根据督导评估情况形成任期督导评估报告,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给出建议结论,各等次不限比例。教育督导部门要综合研判督导评估报告,按照相关程序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反馈意见。教育督导部门向被评估的校(园)长或继任者及所在学校(幼儿园)反馈评估意见,重点针对存在问题向学校(幼儿园)及继任者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实施步骤


第二十一条  每个市(州)遴选2-3个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试点,并在2023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奠定基础、探索路径。


第二十二条  从2023年起,各市(州)每年年底要将下一年度本辖区内所有县(市、区)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有序组织开展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周期,覆盖全省所有任期结束的校(园)长。校(园)长离任及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当年接受督导评估。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年对全省任期督导评估工作总体情况进行抽查监测,抽查监测结果反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督导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监测。对抽查监测结果与评估结果明显不符的,责成当地教育督导部门进行复评;对因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予以追责问责。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强化过程指导和监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实效,将任期督导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确保客观公正。任期督导评估要立足学校(幼儿园)实际,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注重多方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相关结论和意见要有事实或数据支撑,避免主观臆断,确保评估结论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要求,不得利用督导评估谋取任何个人利益,严禁偏袒和徇私舞弊。要尊重基层,避免干扰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效。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任期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组织、宣传、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将任期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接受了任期督导评估的校(园)长,督导评估结果“优秀”等次作为校(园)长及其班子成员评优评先、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轮岗交流、年度考核及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为获评“优秀”等次的校(园)长颁发证书,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校(园)长,一般应调岗安排,两年内一般不得担任校(园)长,不得享受校(园)长岗位绩效待遇。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要依照《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进行严肃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党组织书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可一并纳入校(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评估。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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